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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5月1日起二手车销售减征增值税

2020-05-01 16:18:58 编辑:admin 来源:经济日报

来源:经济日报

近日,针对近期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较多的增值税征管问题,结合新出台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相关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公告涉及二手车销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等多项重要问题。

 

二手车经销商减按0.5%征增值税

二手车销售减税政策,是国务院常务会议为促进汽车消费而明确的重要措施之一,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4月初专门发文进行规定。

为提高新出台二手车经销业务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通过实施优惠政策,二手车经销企业税收降幅达75%,有助于释放二手车消费潜力,促进二手车流通,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对于发票开具问题,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明确限售股买入价有关问题

按照增值税对股权投资不征税、股票(金融商品)转让增值部分征税的税制安排,2016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针对2016年公告规定的买入价低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形,公告进一步明确,按照2016年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增值税。

释放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红利

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比如,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使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尽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公告明确,此条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公告针对一系列增值税征管问题进行具体规定,明确政策操作细则,有利于促进政策落实落细,推动减税降费红利充分发挥。”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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